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

民事與刑事之例 (出21)

出21.1-11
奴僕之例,是立例善待奴僕、婢女,以保障弱者。服事6年第7年便可自由,給予人權,若因某些理由不願意自由離去,便錐耳為記號,掛上記認
出21.12-26
那些殺人、惡待父母者、拐帶人口也要治死。但亦有誤殺/傷人賠償之例。
什么叫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
21:26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21:27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

"以命償命"是以司法公平為原則,因人的生命寶貴,並非為復仇
出21.28-35
牲畜的主人應有責任(這一點可引伸一些責任條款。)每人應要為己所作負責任,也應避免對別人做成損失/傷害。
21:33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 
21:34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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