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2月6日星期日

約翰‧衛斯理--誰是一家之主?(4)

若我們單看「衛斯理約翰日記」1735至1790年的日記,便看不到他的信心追求1725-27年的捨己,1727-29孤獨的苦修,1730-35年慈惠的善行。

看「愛與恩典」衛斯理的愛情與婚姻,對於他早於1725年與1726年的兩段戀情,未能在「日記」中看到,因這只記錄了1735至1790年的日誌,原來愛情與宣教的事業是有關連。

在日記中会留意到一些事件的發生,未能按感情脈絡去分析衛斯理本人對情感的抉擇。
而「愛與恩典」卻做到聚焦到此點:
對於愛情的選擇,在年青21歲之時他會明白到在世务未懂前,未容許很快結婚,他會禱告交託(p24);
他23歲時亦聽嚴父之命放棄一段流星式的愛情(p.25);
到33歲時,他会尋求宣教同工的意見/好友的意見以退修禱告尋求上帝的意見(p.26),經時間等候,結果他的對像(蘇菲小姐)卻未能接受等候,也証明了宣教同工的意見是正確,他的對像信仰的根本動搖。

對於另一段滑鐵盧式的愛情,在46之年,他的婚姻决定,亦未能操於己手,他會問弟弟查理士的同意,及通知衛理宗会社和小組。
又一段不美滿的婚姻卻始於48之年,這次他為怕咨詢眾人需時不少,又延誤婚事,便私下決定了。
日記亦很少談到衛斯理的婚姻生活。

但「愛與恩典」分析到,衛斯理因與異性好友的書信而令他的太太生醋意。
而我認為「家家有本難念的經」,真難分對錯。

然而作者認為約翰‧衛斯理本不應結婚,最理想的對像應是一位與他同心合意,肯作犧牲推行復興運動的同道。
並勸勉同工,「要樂意負上婚姻的責任,有美好殷勤的事奉,與美滿家庭生活」(p.39)。

最後,以姊妹一条問題作為點題,丈夫作為家庭的頭應如何對待妻子?

会引聖經說:
彼前3:7B 因她比你軟弱(比你軟弱:原文作是軟弱的器皿),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,所以要敬重她。這樣,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。

我的觀點是:「作為丈夫想作頭,便交由太太作主好了,那便減少一些糾紛。
最終由於女士猶疑不決,女士又把決定權交還。
女士會說「基督」才是一家之主。
又正如「衛斯理」,若家有「河東獅吼」,未嘗不是一件好事,那會激發起他有更偉大的宣教事業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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