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期教會,耶路撒冷會議已討論救恩論(徒15) 結論是因信稱義。
尼西亞會議(325年):亞他那修駁斥亞流異端,有言:「如果耶穌不是全然的神,祂就不是我的救主。」救恩屬乎神,只有神才能做成救贖的工作。
以弗所大公會議(431年):伯拉糾不接受原罪,主張人有行善的自由意志。 故人可靠自己行善得救,與聖經教訓相反。奧古斯丁(奧氏)便提出:世人都在罪中,唯靠神所定的救恩才得救。 論述中強調「神的主權」結果伯拉糾被定為異端。由於「神的主權」和「人的意志」都有聖經根據,後來有主張:"神的恩典和人的意志合作成全救恩,但人必須主動。"亦有主張神的恩典使人有能力選擇並行出救恩所要求的。 而奧氏有關原罪和救恩的教義,影響了後來的路德;其預定論的結論,引發了加爾文有更深的闡釋。
16世紀後期,改革宗內部的神學爭論主要是關乎「預定論」神的主權和人意志的問題。而奧氏說到神的主權和揀選時,並不斷言人的墮落也是神所預定的,如此就是「雙重預定論」或「極端預定論」,把神看作是罪的發動者。848年大公教會將堅持雙重預定論者判爲異端。所以,後期都不敢說到「雙重預定」。但加爾文在《基督教要義》第三卷21-24章,闡述預定論時,就是持「雙重預定論」的觀點, 亞米念派在1618多特會的五點抗辯文作爭辯:人性部分敗壞、有條件的揀選、無限的救贖、神恩典可能被抗拒、聖徒可能從恩典中失落;由此產生「5點加爾文主義」,後而亞米念派被稱為異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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